文档介绍:乡村医生执业的法律规定组长:刘子安组员:董阔程延飞丁雅珊霍亚莉李丽艳一乡村医生的概念乡村医生,是指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在村卫生室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而卫生员则指没有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的人员。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2003年8月5日,国务院公布了《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并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均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而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一﹚注册条件1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2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3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计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二﹚不予注册的情形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3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三﹚注销注册的情形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2受刑事处罚的;3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4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四﹚证书的更换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限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