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知识问答
第五部分反垄断与反竞争执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答:《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体现在该法第一条,即“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何理解这个定义?
答: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个定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经营者客观方面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指《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的11类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民事侵权性是不正当竞争的本质特征之一,但不正当竞争行为又非单纯的民事侵权行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是它的又一本质特征。这里所说的
“损害”应包括实际损害和可能损害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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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个规定是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的规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有三类,即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里的“法人”包括三类法人,即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需要指出的是事业单位法人是指实行企业化经营,依法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依法取得经营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可以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主要是指依法从事商品经营或服务的自然人,如个体工商户。
?如何理解这些基本原则?
答: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市场交易活动中,能够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事法律关系。其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参加某一市场交易活动,他人无权干涉。②经营者有权自主决定交易对象、交易内容和交易方式。③经营者之间的交易关系是以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的。根据这一原则,以欺骗、胁迫、强迫等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优势强制交易对方接受不合理条件,都是不正当的。
平等原则是商品经济的本质要求。它是指任何参加市场交易活动的经营者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平等的权利能力。其具体含义包括:①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各自独立;②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③市场交易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设定都是双方自愿协商,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基于这一原则,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凭借行政权力限定他人的商品交易行为,也不能滥用经济优势或依法具有的独占经济地位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平等原则还意味着,社会主义市场对所有经营者平等开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割和封锁。
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平竞争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其具体要求是:①凡是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都应依照同一规则行事,反对任何采取非法的或者不道德的手段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②在市场交易关系中,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上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一方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只承担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是社会公认的道德观念在法律上的体现。所谓诚实信用,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应保持善意、诚实、遵守信用。反对任何欺诈性交易行为。
公认的商业道德是指在长期的市场交易活动中形成的,为社会所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商事行为准则,包括各种具体的商业惯例。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对于发挥商业道德的规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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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屑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采用假冒或者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二)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四)商业贿赂行为;
(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六)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七)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八)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九)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十)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十一)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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