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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溪县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意见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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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溪县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意见书.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4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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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溪县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意见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湖北省竹溪县【2011】王松恶性故意***案被害人家属致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尊敬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颇受地方群众严重关注,令人毛骨悚然的竹溪县【2011】王松恶性故意***案,贵院于2011年11月30日在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关注此案的人民群众及两被害人家属参加了旁听,因为本案案情重大,当庭没有宣判。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法律职责的检察员当庭发表公诉词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因恋爱不成,在公共场所公然持械***,致使蔡艳当场死亡,受害人陈宏被杀伤。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二、否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出庭检察员代表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表的公诉意见通常都是在对案件进行周密细致的基础上经过审慎研究后提出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水准及权威性,故该公诉意见也得到了前来参加旁听的地方群众们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本案从一审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王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做为王松故意***一案中被害人蔡艳的家属,在经我们反复、慎重、认真斟酌后,现将我们被害人家属的量刑意见向贵院提交,希望贵院在对此案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我们认为,王松故意***的行为,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王松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和难以挽回物质损失,在此我们向法院郑重提出:要求对王松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请求,对于民事赔偿,鉴予王松家属至今仍没有充分赔偿的意思表示,我们除王松家属已支付的三万元丧葬费外,从现在起,我们对于王松家属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王松的赔偿,我们一概不再接受。并对王松家属的行为表示愤怒,请贵院在量刑时能够考虑我们被害者家属的内心感受。王松的辩护人提出王松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1、王松没有自首的行为及主观意识。王松因疑心同案被害人陈宏打电话报警,持刀追杀陈宏,将陈宏杀伤。追杀陈宏时,王松边追杀边说“不准打电话报警”,刘玉春被王松威胁不敢打电话报警(见证人刘玉春证言及陈宏证言)。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王松怕承担责任,担心被警察抓捕,更加不可能在事发后去主动到看守所投案自守。2、王松实施***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在***现场等候,没有打电话报警投案,没有向公安机关及近在眼前的派出所方向行动,而是慌不择路的往远离人流的山上逃跑。在发现前方被看守所堵住道路,无处可逃时,又对看守所工作员谎称“有人追杀自已”,以此谎言试图逃脱(见看守所唐杨林证言)。以上事实证明,王松是在逃跑时误入看守所,绝不是前往看守所投案自首。3、被告人王松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公诉人问王松到看守所后第一名话说的是什么?王松答“我***了,我投案自首。”这与庭审查明的“王松称有人追杀自已”的事实不符。王松当庭对其杀死被害人蔡艳过程的描述是“没有扎到蔡艳身上,扎到地上,尖刀扎弯了,钢管砸转了...我看到地上有血,我就投案自守....后来拿了一个砖头砸了一砖头。”王松所做上述供述与当庭查清的“其用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尖刀先向蔡艳腹部捅去,蔡艳用手捂着腹部逃了约5-6米,王松追去去对蔡的头部乱捅,蔡倒地后,王松举刀在蔡的颈部捅了一刀,右面部捅了一刀,并在身上随意的乱捅,中间见陈宏在打电话,冲过去对陈宏颈部捅了一刀,后又返回拾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