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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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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解读.doc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2019/2/4 文件大小:4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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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解读.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政策解读一、什么是“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 9月7日全国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在京召开。会议强调,“大棚房”问题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直接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底线,落实国务院专题会议决定,要坚守农地姓农底线,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坚决打击、坚决拆除。9月14日农业农村部和自然资源部、9月30日自治区农业厅和国土资源厅分别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市、县农业和国土部门正在深入设施农业基地开展统计调研。二、主要清理哪些“大棚房”? 对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非农设施,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全面清理整治。重点清理整治工商资本和城市居民到农村非法占用耕地变相开发房地产和建设住房行为。清理整治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三类问题: (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三、设施农用地包括哪些范围? 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