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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刑法案例 盗窃罪(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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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刑法案例 盗窃罪(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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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盗窃罪(1)本文由北京安通培训学校提供,请尊重知识产权,不得私自转载! 【题目】李宗虎强奸杀人后又盗走他人财物案【案情】被告人:李宗虎,男,19岁,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住民乐县李寨乡二寨村二组。1993年10月16日被逮捕。 1993年9月2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宗虎路经甘肃省张掖市安阳乡明家城村九社附近,见该社女青年禅××一人在草滩上牧羊,便上前与禅搭话。交谈中李宗虎产生强奸恶念,便将禅××拉入附近沟内按倒在地,强行扒下禅的裤子欲行强奸。禅××极力反抗,大声呼叫。李宗虎恐罪行败露,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向禅的腹部猛刺一刀。禅××继续呼叫并拨下匕首,李宗虎又卡住禅的脖子,抢过匕首再次向禅的腹部猛刺数下,致禅当场死亡。李宗虎见禅××手上戴着“孔雀”牌手表(价值85元),即将手表取下,并将禅的尸体移到附近掩埋。李宗虎离开现场约百米远之后,又返回将禅放牧的148只绵羊(价值28640元)赶到和平乡巨宗家,准备销赃时被发现,畏罪潜逃。破案后追回绵羊145只,“孔雀”牌手表1块,已发还被害人家。【审判】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张掖分院以被告人李宗虎犯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向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张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宗虎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奸妇女,遭到反抗,强奸未逞,恐罪行败露,杀人灭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在杀人之后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李宗虎故意杀人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依法应予严惩;强奸妇女未遂可以从轻判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8725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从重处罚。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于1993年12月24日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宗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李宗虎不服,以不是预谋杀人和盗窃,主观恶性小,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理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判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处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李宗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4年4月7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裁定,即为核准故意杀人犯李宗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裁定。【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李宗虎所犯的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未遂)在定性处理上没有异议。但对李宗虎在杀人后取走手表、赶走羊群的行为,是定抢劫罪还是定盗窃罪,意见分歧。主张定抢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