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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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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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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皖煤安监人〔2010〕3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各产煤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中心:《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附件: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二○一○年三月十五日主题词:培训机构认定管理办法抄送: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10年3月20日印发共印100份安徽省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行政许可法》及《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20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及教师资格认证办法》(煤安司人字〔2000〕第5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安徽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结合安徽省煤矿安全培训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安徽省范围内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第三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登记—预审—审查—完善—发证”的程序进行。未经登记的不予预审,未经预审的不予受理,未经受理不予审查。对审查提出的意见未及时整改完善的,不予发证。第四条省局负责组织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省局人事培训处负责牵头、相关处室和监察分局(以下简称分局)参加认定工作,并根据情况邀请一、二级机构负责人或业务骨干参加。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五条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审核前,培训机构申请单位应如实填写《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登记表》。培训机构申报单位持书面申请文件和申请表到省局登记,同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式两份)。第六条申请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时,申报单位须呈报下列材料:(一)安全培训机构申请认定文件及申请表;(二)安全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三)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专兼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四)煤矿安全培训机构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五)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中规定的相关制度;(六)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相关教学及配套设施情况的说明;(七)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报自查情况;(八)安全培训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九)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第七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在省局登记时,领取《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格审查登记表》。申请登记后,省局人事培训处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照申报单位呈报的材料进行预审。第八条预审主要是对申报单位的材料是否齐全等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签署“同意受理”意见;材料不齐全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一律作为“不予受理”处理。第九条未通过预审的,申请单位应根据预审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符合条件后,可重新登记申报。第三章受理审查发证第十条通过预审的,省局负责受理并通知申请单位;未通过预审的不予受理,退回所有材料,并说明相关情况。第十一条省局组织审查受理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根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成立评审组,开展认定工作。评审组在审查时,要严格对照《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所有内容,逐一审查,并签署意见。第十二条审查结束后,评审组要提出《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审查意见》,参加审查人员全部签字。第十三条评审组应在《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审查意见》中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整改完善建议。第十四条初次认定依照《三、四级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标准(试行)》初次认定指标进行现场评估。初次认定满分为100分,满足必备条件且得分80分以上者,现场评估合格。第十五条复审考核依照复审考核指标进行,在满足初次认定指标必备条件的同时,按初次认定指标得分的40%与复审考核指标得分的60%之和计算,最终得分80分以上者保留资质;60分至79分者限期整改;60分以下者注销资质。对培训不规范、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培训机构,及时取消资质,并向社会公布。第十六条未通过审查的,煤矿安全培训机构申报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评审组的建议,进行整改,并补充和完善相关材料,符合条件后重新申报。第十七条原则上通过审查的(得分在80分以上的),省局将评审组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书面通知申报单位,申报单位要尽快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方案,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省局人事培训处。第十八条省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不含评审组审查、申请单位整改时间)。符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煤矿安全培训机构认定和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