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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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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2/5 文件大小:3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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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赣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赣市府办发[2007]107号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实现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确保全市粮食经营设施、设备的完好和网点的合理布局,保障地方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赣州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对粮食企业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依据法律、法规认定的其它国有资产。第四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国家所有,维护国家所有权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二)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粮食经营资产处于良好运行状态;(三)坚持政企职责分开,资产授权经营,实现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四)实行政府职能部门分工监督,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五)以资产的价值形态监管为主,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相结合。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登记、界定、变动和纠纷的调处;国有资产的使用、评估和处置的监督;国有资产存量的统计管理;国有资产和国有资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管理与考核。第二章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市、县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机构,共同对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监督与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分别履行监管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等基础性管理;协调企业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实施审批权,并对产权交易实行监督管理。(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指导与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改革和重组;负责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负责人的任免、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对国有资产的购置和出让实施事前审核;负责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营重大事项的监督管理。第三章人事管理及业绩考核第七条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对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以及参股粮食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考核,由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相应考核、奖惩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第八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现行干部管理的有关权限和规定,负责考察、任免(或者建议任免)本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负责人。第九条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中层以上干部及重要岗位人员的选聘和任免,须向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备案。第四章企业重大事项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国有粮食企业股份制改造方案和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