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美国道路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王成钢
美国五种运输方式(包括城市交通)统一由联邦运输部综合管理。公路运输由运输部下设的公路署管理,道路运输行政管理属于整个运输行政管理系统中的一部分。
一、联邦运输部机构设置及其
管理责权
联邦运输部机构设置
美国联邦运输部成立于1967年,目前其下设管理机构如图l所示。
2,联邦运输部管理责权
①联邦运输部部长责权美国法典49(运输法典)“301领导、协商和协调”条款中规定,运输部长具有如下责权:
· 在总统指导下领导运输事务,包括影响国防和涉及国家及地区紧急情况事务;
· 领导制定运输政策和开发项目,向总统和国会提出有关政策及其实施建议;
· 在多式联运方面协调联邦政策,并制定促进有效综合联运政策;
· 促进和承担技术、统计、经济和其他同国内和国际运输有关的信息开发、收集和传播;
· 与劳工部长协商和协作编制运输劳工管理合同和其他劳工管理问题的信息,并在促进所有运输方式协调和稳定就业条件方面进行协商;
· 促进与运输有关的研究与开发,包括减少噪声(特别是飞机噪声)、基本的道路与车辆科技研究开发;
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和媒介协商有关政府的运输要求,包括鼓励他们在购买运输服务过程中,或在自己提供的运输服务过程中,制定与维持一个同运输系统相
一致的政策;
· 开发与协调联邦政府关于运输基础设施集资政策,包括政府直接提供信贷资助和利用其他政府基金。
“302运输政策标准”条款中规定,运输部长受运输法律关于运输政策的指导。在国会没有采取行动或授权的情况下,运输部长不能修改某项运输政策或投资标准。运输部长应考虑运输系统的有效性、安全性以及国防需要。
运输部长必须保证政府运输政策执行。通过进行经济和技术研究,有效整合各种高速地面运输技术,尽可能减少投资者长期风险,促进高速地面运输系统的建设和商业化;尽可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由美国设计和制造的磁悬浮运输技术系统;鼓励和促进国家的多式联运系统开发,以有效利用能源的方式,为国家运输系统最佳
产出奠定基础,提高运输生产力,增强美国在全球经济的竞争力。
②联邦运输委员会及其责权美国法典49(运输法典)“701建立委员会”条款中规定,在运输部内建立一个地面运输委员会,对包括道路运输在内的陆路运输进行管理。运输部长应对地面运输委员会提供行政支持。
委员会由3人组成,经与国会协商并同意后由总统任命。指定成员至少有2人具有职业背景并具备运输或运输规章领域的知识,至少有1人具有职业经验(包括农业)。委员会成员任期5年。总统可以无效率、疏忽职责或渎职为由免去成员职务。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运输方式的承运人有金钱利益关系、兼有职务或拥有其股票,不准从事另一职业。委员会成员空缺不能有损剩余成员行使委员会的所有权力。
委员会主席以服从委员会总方针、政策、决策、调查结果和决定为前提,负责管理委员会。他可以按规定授权委员会工作人员、雇员或委员会办公室。有权任命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在委员会办公人员和雇员之间、委员会各处室之间分配业务工作;制定委员会所需要的拨款计划,先经委员会批准,再提交总统和国会;监督与直接领导办公室工作人员,包括为委员会及其成员提供法律援助和服务、代表委员会为诉讼案件出庭的律师;监督分配委员会用于重大项目和各项工作的资金开支。委员会主席应在公共账户审计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