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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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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2/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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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保险利益的来源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来自于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拥有的各种权利,具体包括:1、财产所有权比如房屋、汽车所有者对财产所具有的权利。2、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虽然财产不为其所有,但是由于其对财产拥有经营权或使用权而享有由此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出租车司机对出租车、房屋租赁者对房屋都拥有使用权。3、财产承运权、保管权比如承运人如果将货物安全运送目的地,就可以向托运人收取运费;仓储公司如果能够保证受托仓储的货物,就能获得保管费收入。4、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抵押人为债务人,抵押权人未债权人。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作为抵押的财产,虽然并不转移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但是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处理抵押财产,从中受偿。留置也是一种债的担保,它与抵押的区别是债权人在债权受偿之前拥有对债务人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财产的占有权,即留置权,当债务人不能依约偿还债务时,留置权人同样有权处理留置的财产。(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所具有的各种利害关系:第一,人身关系。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第二,亲属关系。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第三,雇用关系。企业和雇主可以为雇员投保。第四,债权债务关系。损失补偿原则在财产保险实务中的特例(一)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均按损失程度比例赔付。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二)重置价值所谓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者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金额的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案例案情介绍: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保险公司足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10万元,以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期为1年。在保险期限内的某一天,该车在外出办事途中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有合格驾驶照,系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10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后来,为了打捞堂兄尸体,张某与王某达成一纸协议,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汽车,车内尸体及死者身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王某向张某支付4000元。残车终于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双方争执不下而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第一,保险公司推定该车全损,给予车主张某全额赔偿,已取得残车的实际所有权,只是认为地形险要而暂时没有进行打捞。因此,原车主张某未经保险公司同意转让残车是非法的。第二,保险公司对车主张某进行了全额赔偿,而张某又通过转让残车获得4000元的收入,其所获总收入大于总损失,显然不符合财产保险中的损失补偿原则,即俗话说的:“买保险不能赚钱。”因此保险公司追回张某所得额外收入4000元,正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保险利益原则的案例之一中新网2010年1月28日综合台湾《联合报》报道,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