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操作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我市产业结构,加大产业链薄弱环节招商力度,根据《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07〕68号)、《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和《<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深经贸信息综合字〔2016〕149号)的有关规定,在市投资推广部门预算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奖励我市引进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的公共预算项目经费。第三条奖励资金实行市投资推广部门受理、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审定的模式。第四条各区(新区)可视财政情况,另行设置区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第二章奖励条件和标准第五条申报主体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第六条投资项目获得奖励资格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深发〔2016〕8号)实施之日(2016年3月23日)后落户本市;(二)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的鼓励发展类;(三)投资额达到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四)经联席会议认定,确属本市产业链薄弱环节。第七条投资额包括实际已支出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费用、无形资产投资、流动资金及其他费用。投资额认定须出示项目投资专项审计报告或其他证明投资额真实性的材料,且应与上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一致。第八条采取事后资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一次性给予300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三章申请和审查第九条申报主体按照《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申请指南》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市投资推广部门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第十条市投资推广部门对受理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组织行业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实地考察及材料复核。第十一条市投资推广部门提出拟奖励名单,确认企业在税务、环保、劳动等方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上报数据与统计部门数据是否一致,同时向市公共信用中心查询信用状况。第十二条市投资推广部门将初审通过的拟奖励名单提交联席会议审定,审定后提交市财政部门查核企业有无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和财政欠款、失信情况。第十三条查核通过的奖励名单在市投资推广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投资推广部门提出。对申请资格及条件提出异议的,市投资推广部门应组织调查,出具调查结论,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市投资推广部门取消该项目奖励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投资推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奖励计划,市投资推广部门拨付奖励资金。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奖励:(一)申报主体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二)与申报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三)同一项目已获得其他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市投资推广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受理后发现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驳回申请。第四章职责及分工第十五条联席会议负责认定产业链薄弱环节、审定项目投资额、审定奖励名单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