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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fangjinyan201701 2019/2/6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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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材料中的数学老师经常使用“什么玩意”、“垃圾”、“蠢猪”等一类语言教训和批评学****成绩不好或调皮捣乱的学生,他有时通过击打、踹学生用品等方式来出气都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在《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的相关条文中,明确指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打着为学生好的名义,有意或无意中侵犯了学生的权益,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并加以预防。1、侵犯学生身体健康权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强调禁止体罚,但许多因教师体罚导致学生受伤致残的新闻层出不穷。浙江兰溪一老师一巴掌致使学生耳膜穿孔;陕西华阴六年级学生因拿了同学十元钱被班主任当众用锥子在脸上次了个“贼”字;浙江温岭幼师因“一时好玩”,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照片曝出后引起社会广泛舆论;南京初中学生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站、罚跑、孤立、侮辱潘某,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劣的后果。《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都规定了教师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班主任直接责打学生;代行体罚或自罚;罚打扫卫生、罚做体育动作、罚晒太阳、罚冻、罚值日、罚超量做作业等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2、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教师如果做出污辱学生人格的行为,会造成学生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他们的名誉受损,得不到他人的尊重和信赖。许多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往往忽视对学生的人格侵犯,以为只要不打骂学生就没有侵犯学生的权益。有些老师常常对所谓的问题学生使用“笨蛋、傻瓜、蠢猪、没有出息”等语言,甚至恶言秽语,直接或间接的针对学生谩骂、诋毁、蔑视、嘲笑等。重庆一教师对其学生辱骂:“你学****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都没有资格。”导致学生跳楼身亡;河南驻马店小学生因背诵《静夜思》结巴被老师在其脸上写“不会背书”,该生不堪其辱放学后举起菜刀砍向自己的左手。教学中的这些粗暴语言大多是隐而不显,大多数老师没有发觉其对学生的伤害,产生的后果往往让人们痛心,伤害了学生纯洁的心灵,对一些学生一生的人格尊严、心理健康都造成不可磨没的影响。3、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许多老师无视学生的受教育权,对一些调皮捣蛋的学生赶出教室,剥夺学生听课的权利;甚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