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编绪论
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行政
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
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
行政国:指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由于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关系的调整导致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而社会经济的发展,又同时导致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产生。
第二节行政法
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权:宪法和行政组织法授予行政主体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国家权力。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包括四类:
1、行政管理关系  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3、行政救济关系  4、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能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主体: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是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主体特征:  1、能依法行使职权              2、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
3、由其本身对外就自己行使职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的特征:  1、是行政管理的对象         2、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影响
3、作为与行政主体的相对一方,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的特点:    1、双方均有多个主体    2、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关系的内容因具体参与主体不同而具有较大的差别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的特点:
1、存在三方主体                     2、行政救济主体在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3、部分行政救济关系于行政法制监督关系重合
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所属机构或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的特点:
1、关系的主体是多元的,关系的类别是多种多样的
2、部分内部行政关系的双方主体处于平等地位
3、关系受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程度小于外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主要从三个方面控制和规范行政权:
1、通过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           2、通过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法
3、通过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以制约行政权滥用
行政法的种类:
1、行政组织法          2、行政程序法           3、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法的形式:行政法一般不存在一部集基本规范为一体的统一法典,其法律规范通常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行政法学
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行政法学和行政学的区别:
1、二者的研究对象不同                  2、二者研究的直接目的不同
3、二者研究方法不同                    4、二者从属关系不同
行政法学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2、行政法的价值与功能
3、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             5、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行政法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
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              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
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制度四小类:
1、调整行政组织和职能的狭义行政组织法          2、调整行政机构和编制的行政编制法
3、调整行政工作人员任用和管理的公务员法        4、调整行政设施、国有资产等公务的公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