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加强法制工作和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解读
(法制网记者卢杰法制网见者张昊) 近日,公安部印发了《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意见》(公通字[2012]36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加强公安法制队伍履职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意见》是继2000年《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的决定》后又一个指导公安法制工作和法制队伍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意见》的下发执行,对全面提升公安法制队伍的履职能力,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公安执法公信力,更好地发挥公安法制部门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为什么要制定出台《意见》
近年来,公安法制工作面临的形势和法制部门的职责任务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外部执法环境看,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全面落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进程不断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力度不断加大,全社会对正确有效实施法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越来越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更为突出、更加紧迫,公安执法环境发生了复杂深刻的变化,执法工作面临的压力和挑战前所未有。同时,随着《刑事诉讼法》大修和《刑法修正案八》、《行政强制法》的相继出台,对公安刑事、行政执法在观念、方式、程序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积极适应环境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必须全面加强公安法制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法制队伍的履职能力,以此推动整个公安执法工作的精细化、专业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公信力,努力做到既严格公正规范执法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
从法制部门的职责任务看,各级公安法制部门新增加了大量重大的职责任务,如组织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和公安机关司法体制改革、编撰《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组织推动执法办案信息化应用、组织开展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和案例指导等,这些新的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需要法制部门从后堂走向前台,切实发挥组织规划、协调推动职能作用;同时,法制部门原有的职能工作量倍增,如在制定、修改刑事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法修正案(七)、(八)以及健全完善公安执法制度过程中,法制部门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研究、协调工作;在参与维稳处突、专项行动和打击处理各种新型违法犯罪过程中,法制部门提供了及时、高效的法制服务保障;加之,法制部门承办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讼、国家赔偿、劳动教养和执法监督案件大幅度增加,对办案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与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相比,全国公安法制队伍建设远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影响了法制部门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从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建设情况看,法制部门牵头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地方,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进步成效就比较明显;相反,领导不重视法制工作的地方,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水平也比较差。所以,要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更高的标准下更好地保障公安机关既严格公正规范又理性平和文明执法,就必须进一步增强法制队伍的履职能力,建设一支与新时期法制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的高素质公安法制队伍。
对公安法制工作和法制队伍建设,公安部党委高度重视。2011年7月,孟建柱部长主持召开部党委会议研究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审议通过了法制局《关于执法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推进意见的报告》,要求
“督促各地抓紧落实国办文件的要求,大力推进法制部门队建制建设,按照执法勤务类机构的标准和要求为各级公安法制部门增加编制、充实力量,切实保障法制部门适应形势发展,发挥职能作用”。在公安部召开的南通会议上,杨焕宁副部长指出:“要按照执法勤务机构的标准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安法制机构的设置,使法制机构、人员及其素质、装备保障与日益繁重的法制工作任务、执法勤务机构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为法制部门充分发挥组织、规划、协调、推动职能作用提供保障和支持。”在陕西会议上,杨副部长再次强调:“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任务越来越重的形势下,法制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为落实部党委的指示精神,在认真总结各地公安机关近年来加强公安法制建设特别是执法规范化建设过程中创造的成功经验基础上,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公安部制定下发了《意见》,对提高公安法制队伍的履职能力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公安法制队伍辅助决策能力建设
为领导决策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执法工作服务,是公安法制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法制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公安法制队伍是一支全面参与公安行政、刑事执法的队伍,但又不同于治安、刑侦等具体负责一个方面业务的执法队伍。法制队伍和法制部门主要通过制定执法制度规划,开展案件法律审核、执法考评、执法培训、执法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参与处理重大疑难案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