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论文)
培养单位
:
社会科学系
学科
:
法学
毕业生
:
杜金红
班级
:
法律事务0751
0751
指导教师
张文考
二○一二年六月
摘要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现行婚姻法中的重要制度,其不仅完善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体例,而且赋予了当事人寻求救济的法律依据,适应了新形势下调整婚姻关系新情况的需要,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史上的重大突破。但该法律条款的高度抽象化和过于简单化,给实践操作带来了许多困难。鉴于此,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介绍评析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功能,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比较研究,论述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等内容,重点探讨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在适用范围存在局限,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仅限于夫妻之间,离婚损害赔偿标准不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举证困难等问题进行理论探讨和现实分析的前提下,提出了扩大损害赔偿适用情形、放宽主体限制、明确赔偿标准、确立证明标准等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浅见,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离婚赔偿;立法完善
目录
摘要 I
目录 II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3
填补损害 3
精神抚慰 4
惩戒过错方 4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5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损害方式 6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认定 7
请求权的主体 7
请求权的过错情形 7
请求权的前提 9
请求权的时效 9
3 赔偿范围 11
4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14
5 结论 16
6 参考文献 17
7 致谢与声明 18
8 评阅意见 1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有学者人为,可以根据此规定要求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是婚姻关系是一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身关系,不具有民法等价有偿的性质和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民法侵权或违约不能直接适用于婚姻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大多数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权利救济制度,它通过对夫妻中无过错一方被侵害的婚姻权利的救济,维护婚姻家庭的平等、健全和稳定。[2]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在离婚时或离婚之后,无过错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制度。其最直接的作用,是通过对无过错方给予经济赔偿,惩罚另一方的过错,另从制度效果来看,对无过错方的经济赔偿,也间接地保障了离婚后无过错方的生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填补损害
这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基本救济手段的最重要功能,通过补偿损失使受害一方即无过错方的权益得到救济和恢复。过错方违反婚姻义务,侵害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无过错方的损害,尤其是精神损害,虽然不能直接用财产衡量,但是,以财产方式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对受害人的精神利益和精神痛苦的赔偿,具有明显的填补损害功能。
精神抚慰
离婚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还具有慰抚受害方的心灵,减轻其痛苦的作用。虽然人的精神损害是难以用财产补偿的,但是财产毕竟还是有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满足人的需要。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是对受害人感情和精神损害的一种安慰,平息或中止受害人的怨愤、报复等不良感情折磨,有助于受害人恢复身心健康。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死一种特殊赔偿金,具有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双重功能,首先是从经济上填补损害;其次是抚慰受害方因权益遭受损害遭受的痛苦,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恨、报复等情感。
惩戒过错方
让过错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是婚姻法对漠视配偶利益、违反婚姻义务和婚姻行为准则的行为的谴责和惩戒。这种制裁不仅是对过错方的惩戒,而且对他人也起到警示和预防作用,使行为人预见自己过错行为将产生的损害后果,以减少这类过错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3]惩罚性赔偿不仅在于弥补受害人的损害,而且在于遏止。惩罚和制裁严重的过错行为,赔偿的数额不以世纪损害为标准,而是特别考虑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主观动机、赔偿能力等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