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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个人所得税计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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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个人所得税计算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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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个人所得税计算题.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计算题2007年】张某在市区内开办了一家餐馆和一个副食加工店,,自行核算餐馆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400000元,支出合计360000,副食加工店2011年度销售收入为800000元,,餐馆核算无误,发现副食加工店下列各项未按税法规定处理: (1)将加工地零售价为52000元地副食品用于儿子婚宴;成本已列入支出总额,未确认收入; (2)6月份购置一台税控收款机,,但未做任何账务处理; (3)支出总额中列支广告、业务宣传费用150000元;(4)支出总额中列支了张某地工资费用40000元;(5)支出总额中列支了通过市教育局向希望小学捐款50000元;(6)餐馆和副食店分别预缴个人所得税10000和50000. 其他相关资料:①副食加工店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②税控收款机经税务机关核准地使用年限为3年,无残值.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地增值税; (2)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地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地收入; (4)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应调整地税前扣除额; (5)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广告、业务宣传费用应调整地扣除额; (6)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整地税前扣除额(不考虑工资附加三费);(7)计算2011年餐馆及副食加工店缴纳个人所得税地应纳税所得额(费用选择副食加工店扣除);(8)计算2011年副食加工店公益捐赠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计算2011年餐馆和副食加工店经营所得应缴纳地个人所得税.(10)分配餐馆及副食加工店应纳个人所得税;(11)计算餐馆及副食加工店应补缴个人所得税. 参考答案:(1)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地增值税=52000÷(1+3%)×3%-3510÷(1+17%)×17%=(元)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2)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补缴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3%)=(元)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3)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调整地收入=52000÷(1+3%)=(元) (4)2011年副食加工店购置税控收款机税前准予扣除额=3510÷(1+17%)/(3×12)×6=500(元)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5)广告、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800000+52000÷(1+3%)〕×15%=(元)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2011年副食加工店广告、业务宣传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000-=(元)版权文档,请勿用做商业用途(6)2011年副食加工店张某工资应调增=40000元(7)2011年餐馆应纳税所得额=400000-360000=400002011年副食加工店应纳税所得额=800000-650000+--500++40000-2000×8-3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