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枣庄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建筑业税收秩序,保证个人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业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第三条在我市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以下简称建筑业)的下列纳税人为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一)个体工商户;(二)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投资者;(三)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施工队或个人;(四)承包建筑业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第四条建设单位和承揽建筑业工程作业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征或扣缴义务人。代征或扣缴义务人在向纳税人(不含合伙制企业)支付应税款项时,应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但纳税人在结算应税款项时,能够提供该笔应税款项已纳个人所得税款有效凭证的,代征或扣缴义务人可不再扣缴该笔应税款项的应纳个人所得税。第五条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其适用的个人所得税项目:一、承包建筑业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下列规定确定适用项目:1、按照承包合同或协议规定,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所有或者经营成果的一部分留归承包人所有的,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2、承包人采取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业工程作业的施工队或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营性质的,其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三、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第六条建筑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征收其个人所得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成本费用支出不能准确核算的;(五)只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支出,或成本费用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六)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七)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八)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第七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如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方式。第八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税纳税人,要求改变征收方式的,应于次年2月底前向县级地税机关申报,对经营规范、帐制健全、核算真实、能依法纳税的纳税人,经区(市)级地税机关鉴定核准后,可不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第九条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时,按收入总额和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及相应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由区(市)级税务机关,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局备案。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税率第十条对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办法。预缴时,按收入总额和预征率计算每月预缴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收入总额×预征率第十一条“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以外的纳税人收入总额包括工程价款收入、预收款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凡收入总额不能准确核算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核定其收入总额。纳税人的建筑安装项目实行分包或转包的,支付给分包人、转包人的工程价款可在收入总额中扣除。采取预收工程款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第十二条从事建筑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视其情况,分别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依照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后,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并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第十三条在异地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向工程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一律在工程所在地扣缴。对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所得不能准确核算,或不提供从业人员收入情况的,%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对建筑业工程作业采取承包、分包方式承包、分包给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承担施工工程的,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款项时,%的预征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十五条从事建筑业工程作业的纳税人不按月结算工程价款的,纳税人、代征或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完工进度确定的所得,代征或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作业跨年度的,应按照各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