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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法律依据.doc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7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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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法律依据.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五条依据下列法律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根据认为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检查发现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暂停销售,不得转移、隐匿、销毁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可以查封、扣押相关证据。(六)其他法律规定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第六条依据下列行政法规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或应当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可以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三)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可以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四)依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与直销违法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五)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可以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可以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可以申请司法机关冻结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的违法资金。(六)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七)依据《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八)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规定,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九)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行为,可以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十)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