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律师学(第三版)
主编陈卫东
第三章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
律师的权利人身权利工作权利一般执业权具体执业权执业保障权律师的义务
第一节律师的权利
一、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律师权利
(一)律师的人身权
我国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第32条明确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这一条款是1996年制定律师法时加入的一项律师权利。
典型案例:1995年3月30日,河北省鸡泽县律师事务所律师任上飞受当事人委托,在赴湖南省醴陵市调处一起纠纷时,被纠纷对方当事人——醴陵市王坊乡联盟村花炮厂厂长江孝明等人绑架并扣押为人质。任上飞律师
被非法拘禁后,遭受到殴打、饿饭等非人的折磨。后经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当地检察机关等多方营救,直至1995年7月9日,蒙难122天的任上飞律师才获得解救。这是一起当事人无视律师基本权利,对律师进行打击报复的典型案例。
2007年修改《律师法》时,就律师人身权的保障问题专门增加了两款新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实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二)律师的工作权利
1调查取证权:
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2阅卷权
第三十四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3刑事辩护中的会见权与通信权
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4出席法庭和参与诉讼的权利
5享有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6拒绝辩护、代理权
第三十二条委托人可以拒绝已委托的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者代理,同时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者代理人。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二、完整、合理的律师权利体系
(一)律师法当中应当予以规定的一般执业权与执业保障权
1一般执业权
所谓“一般执业权”,是指律师独立自主而不受干涉地享有依法执业的权利。
2拒证权和拒绝扣押与搜查权
3执业豁免权
4取得合理报酬权
(二)具体执业权利的完善
1调查取证权
2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自由交流权
3证据知悉权
4在场权
5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
第二节律师的义务
一、律师对当事人的义务
(一)忠实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义务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者,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是律师的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