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我国保险公司投资资产会计分类标准与偿付能力编制认可规则
郭磊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关于投资资产确认与核算的准则都是在2007年开始实施的,包括通用会计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和法定会计准则及偿付能力编制规则。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同年9月,保监会发布【2006】96号文,要求保险公司从2007年开始实行新会计准则。2007年1月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2号:投资资产》。这一标准运行到现在已经超过三年时间,在这三年中我国保险公司也经历了资本市场的大起大落,这两套会计准则在衡量投资资产估值方面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下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新会计准则下保险公司投资资产分类核算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工具划分标准过于模糊
保险公司目前的投资资产主要是各类金融工具,这些金融产品在分类、估值上都是遵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执行,按照22号准则的规定,保险公司所持有的金融工具按照持有目的划分为以下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保险公司投资的主要品种债券可以归类到1、2或4,基金和股票等产品可以归类到1、4,对于如何归类,22号会计准则主要是依据企业的持有意图、能力以及投资产品的性质,要求各公司在会计报告中都要解释对金融工具划分为四类的标准、依据和投资产品分类发生改变的依据。然而在实践运行中,我们发现对于金融工具如何划分为这四类产品标准非常模糊,主要表现为:
从持有意图进行划分是一种比较主观的定义,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持有的意图可能随时发生改变,从积极的角度说这种金融工具的分类方法可以比较灵活
地进行资产配置;从消极的角度讲,过于主观、随意的金融工具划分使金融工具的分类计价变得没有意义;此外,对于这四类金融工具配置的额度也没有可量化的数据规定。
(二)保险公司容易操纵利润表,使得外部人士更看不懂保险公司报表
2007年至今,我国的资本市场经历了暴涨、暴跌的过程,新企业会计准则关于金融工具划分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公众很难看懂上市公司报表,而保险公司更为严重。明明净资产在下降,可每股收益却显示企业在赚钱。以在A股上市的中安公司的财务数据为例,可以看出在2008上半年,两家公司净资产的变化与每股收益方向相反。再通过联系前后各期间的每股收益和净资产变化数据,两家公司还是给人以通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出售来顺滑每股收益变化的嫌疑。
对于一个正常经营的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一般投资者认为利润的稳定会由于利润波动,从准备金、递延费用、递延税金到投资资产,只要是能达到利润平稳增长的手段都会得到运用。从这个角度考虑,保险公司确实有利用新会计准则中金融工具的计量与分类来平滑利润的冲动。
表1:中国人寿2007—2009年上半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变化情况
表2:中安2007—2009年上半年每股收益和净资产变化情况
注:中安2007年上半年在A股上市,所以净资产大幅变化,剔除新发股票这一因素,2007年上半年每股净资产也是上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