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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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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范.docx

上传人:水中望月 2019/2/8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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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范摘要:闽公通(2002)56号福建省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处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安机关现场勘验、检查工作,提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现场勘验、检查能力,确保现场勘验、检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实践,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是刑事侦查人员依法利用各种刑事技术手段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勘验是指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及尸体进行的勘查检验;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而进行的人身检验、查证。第三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主要包括案件受理、现场保护、现场实地勘验检查、现场访问、现场搜索和追踪、侦查实验和现场分析等。第四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负责。凡具备现场勘验、检查条件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都应当进行勘验、检查。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由具有现场勘验、检查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则和国家有关公共安全行业标准规定。第六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任务: (一)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查明刑事案件现场的情况,发现和收集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及其他信息,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二)制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录相记录现场情况; (三)访问与刑事案件现场有关的人员,制作现场证人证言; (四)利用现场信息资料重建犯罪过程,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第七条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的工作原则: (一)合法原则。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办案,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执行勘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或者佩带由公安部统一制作的《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证》; (二)及时原则。公安机关接报案后,执行现场勘验、检查的人员应当在10分钟内出发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展开勘验、检查工作,遇有紧急情况或者发现重要痕迹、物品或者侦查线索的,应当及时报告和正确处置; (三)全面原则。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现场应当进行全面勘验、检查,访问与现场有关的所有人员,提取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记录现场有关情况,保管提取的现场痕迹、物品,分析研究现场情况; (四)细致原则。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按照业务规范要求进行现场勘验、检查,认真细致地寻找、显现、提取、记录和保存现场痕迹、物品,认真细致地研究分析现场情况; (五)客观原则。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客观地进行现场勘验、检查,以事实为依据,综合利用现场存在的痕迹、物品和其他信息,研究分析现场情况; (六)安全原则。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在勘验、检查时,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注意自身保护和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器具。第八条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应当具备勘验、检查资格。县(市、区)公安机关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资格由本级公安机关审核,报请设区市公安机关批准;设区市公安机关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资格由本级公安机关审核,报请省公安厅批准;省级公安机关执行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的资格由省厅刑侦总队刑事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报厅政治部批准。全省刑事技术现场勘查资格证书,由省公安厅统一制发。第二章案件受理第九条各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派出所、治安巡警和110报警服务台部门接到报案时,应按省公安厅闽公通(2000)350号《关于转发(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的通知有关规定,认真接待,问明与案件有关情况,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并录入计算机。第十条各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派出所、治安巡警和110报警服务台部门接到报案时,应按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报告领导及迅速通知案件主管部门。第十一条各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派出所、治安巡警等部门接到报案后,凡是有犯罪现场,都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保护。对犯罪嫌疑人正在实施危害行为的,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发现人员受伤的应先组织抢救,对犯罪嫌疑人正在逃跑并且有条件追缉、堵截的,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缉、堵截。采取紧急措施时,应尽量避免破坏现场。第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派出所、治安巡警等部门接到报案后,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都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案件主管部门。第三章现场保护第十三条及时严密的保护现场,是做好现场勘查工作的前提。《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