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3年最新司考复习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学知识体系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理论——行政主体资格、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地方行政机关机、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许可的设定、许可的实施、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行为法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处罚的种类、处罚的设定、处罚的实施与执行
行
政受案范围——诉讼受案范围、复议受案范围、复议与诉讼关系
法管辖制度——诉讼级别管辖、诉讼地域管辖、复议管辖(复议机关)
学参加人制度——诉讼原告与被告;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等
程序制度——一般程序(起诉、受理、一审、二审、再审)
复议与诉讼法——特殊程序(撤诉与缺席判决、合并审理、一审期间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行政附带民诉)
证据与法律——举证责任、举证要求、特殊规则、证据效力、法律适用
结案制度——诉讼判决类型、诉讼裁定、诉讼决定、复议决定类型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执行
赔偿范围——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范围、司法赔偿范围
赔偿当事人——赔偿请求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司法赔偿义务机关
国家赔偿法赔偿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司法赔偿程序
赔偿方式——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行政法的具体内容
行政法概述
法律渊源
宪法
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但很少在司法活动中得到适用
法律
分为基本法律与普通法律,但实际上效力没有差别
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制定,在我国目前往往能起到法律的作用
地方性法规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
由民族自治地方(区州县旗)的人大制定并报批后施行
部门规章
由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或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
地方性规章
由省级或者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
国际条约和协定
原则上需转化成国内法方能成为法律渊源,但存在例外
法律解释
目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其效力等于法律
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实际上作用巨大
不成文法的法律解释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基本原则
分类
基本原则
具体要求
合法性的要求
合法行政
法律优先(行政活动不得违背现有法律);法律保留(行政活动应当依照法律的授权进行)
程序正当
行政公开(保障知情权);公众参与(表达意见陈述申辩);公务回避(实体回避与程序回避)
权责统一
行政效能(赋予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行政责任(行政违法或不当应承担法律责任)
合理性的要求
合理行政
符合正常理智;公平公正对待;考虑相关因素、不考虑无关因素;符合比例原则
高效便民
行政效率(积极履行职责、及时履行职责);便利当事人(减轻当事人程序负担)
诚实信用
行政信息真实(行政机关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保护信赖利益(行政行为不得随意变更)
行政组织与公务员
(一)行政主体
一般行政机关(一级政府)
行政机关专门行政机关(工作部门)
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
行政主体(名+权+责)
被授权组织
(二)行政主体资格
权
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否则可能是民事主体
名
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活动;从其签名盖章上体现
责
必须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主体类型
中央行政主体
第一级★国务院
第二级★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如学位委员会) 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注:下列直属事业单位有行政主体资格(五会三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气象局、地震局、档案局。
(只有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合并须经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其他国务院可自主决定)
第三级★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上述国务院下属单位的内设机构(如专利复审委员会、商标评审委员会)
注: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机构既可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也可只设处级内设机构。国务院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设司、处两级内设机构,不可以只设处级内设机构。
地方行政主体
第一级★地方各级政府★中央主体派驻地方的机构
第二级★派出机关★工作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办公机构办事机构
(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下属部门与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没有下设部门与机构)
第三级☆上述第二级主体的内设机构☆上述第二级主体的派出机构
非政府行政主体
★被授权的企业组织★被授权的事业单位★被授权的社会团体★被授权的群众自治组织
(如某些公用事业企业) (如高等院校) (如某些行业协会) (如村委会、居委会)
说明:★表示有行政主体资格;☆表示经授权可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