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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公司章程修正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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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美药业:公司章程修正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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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为了贯彻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精神和重庆证监局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庆莱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涉及利润分配的部分进行修订。同时,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也于近期发生了变更,公司也将对公司《章程》相应部分作出修订。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章程第十三条原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原料药(甲钴***、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伏立康唑)、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福美坦、氨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 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现将章程第十三条修订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限本企业自产)大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小容量注射剂(含抗肿瘤药)、片剂、粉针剂、冻干粉针剂(含抗肿瘤药、激素类)、原料药(甲钴***、纳米炭、甲磺酸帕珠沙星、磷酸***达拉滨、吗替麦考酚酯、炎琥宁、兰索拉唑、卡络磺钠、N(2)-L-丙氨酰-L-谷氨酰***、伏立康唑、利福昔明、替米沙坦)、无菌原料药(N(2)-L-丙氨酰-L-谷氨酰***、福美坦、氨曲南);货物进出口(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核定期限从事经营)公司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调整经营范围。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原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现将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修订为:(一)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的利润分配注重对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保持持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现金分红的条件为: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未来12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