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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号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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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号 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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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潭政发〔2005〕27号湘潭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管理,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经依法批准征收成建制转户后的剩余土地,其土地、青苗补偿和安置补助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市、县(市)征地拆迁事务机构受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委托具体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从事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工作时必须文明、公正,严格执行本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规划、发展和改革、物价、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民政、农村经营管理等部门及各县(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拆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给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第五条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管理办法由市农办、民政等部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建设用地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集体土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发包方依法收回的承包地、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以及流转的承包地等,确保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能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第七条 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由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供地手续时从用地单位收取,按供地面积计算,标准为20元/平方米,但依法使用存量国有土地的除外。征地拆迁补偿调节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等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的费用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农村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