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劳动诉讼书劳动诉讼书范文原告:李XX,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被告:中国YY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一环路东四段8号。电话:、(郭)。法定代表人:郑久存。案由:劳动争议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22338元及25%补偿金5585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40604元; 3、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 4、确认解除劳动关系; 5、支付长河坝电站施工期供水工程项目的安全和绩效奖金30000元; 6、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1993年毕业于中国YY技工学校,次月起就与被告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热爱水电事业,好学苦钻、踏实敬业。XX年5月被任命为项目部经理,被安排长河坝水电站施工期生活区供水工程项目部工作。XX年10月10日被告公司以(XX)169号《关于实业总公司所属长河坝相关机构整合及人员任职的通知》的文件撤销原告任职的项目部,同日以公司人(XX)170号文件解聘原告项目经理职务。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部被撤销,原告职务也被解聘,其工作至XX年12月底后,被通知待岗(XX年1月13日被告出具的《关于李XX同志工资发放标准的请示》“由于目前暂时无法安排李XX同志上岗”等内容佐证)。因无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也没有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次月即XX年1月被告停发工资(1月份发了300余元生活费、2月份发了元),自3月起一直到本诉提起之日止一直未再发工资,生活费也未支付。自原告任项目经理以来,每月工资均在3300元以上,被告公司一直以1810元作为缴纳社保的基数。被告公司一直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资,XX年1月和2月向原告支付的300余元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的。待岗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安排岗位重新上岗(不在岗只有300余元无法承担家庭开支),但是被告均称“暂无合适岗位,继续待岗”,在多次交涉中,被告个别领导对原告的要求不满,认为其“不听话”,自3月份起刻意将原告每个月所谓生活费300余元转发给数百公里之外的一个项目部(领一次工资需要2-3天,差旅费也在300元以上),原告一直生活在成都和广元,跟那个偏远山区的项目部无任何交通便利也无业务往来。同时至于是否是被克扣了还是发到那个项目部,原告无法查实,只能确定被告没有按照以往的支付方式向原告支付,也没有通知本人到公司领取。原告为了节省开支,加之之前所用的手机号码为外地号,在回成都后的几个月后就没有使用了,但是原告的居住地就在被告职工小区,家里固定号码和地址及原告妻子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变更。待岗半年后且多次要求被告无法解决岗位时,为了生计经原告慎重考虑,于XX年7月13日委托律师书面告知被告,要求限期支付待岗期间的工资及承担相应的用工责任,5日内履行否则单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米娜解除劳动合同,被告收到《告知函》后不但不支付工资,反而通过以下方式规避责任:一是向承办律师回函,称“单位一直多方寻找,无法联系上”、“单位业务发展很快,需要员工”、“限XX年月19日报到”;二是XX年7月底通过中通快递公司向原告的成都居住地和广元居住地发《职工上岗通知单》要求“15日内报到”(其称无法联系原告的理由与其能向原告准确寄发快件的行为自相矛盾);三是多次要求原告本人到公司详谈工作事宜;四是责令其他员工出具书面证明,被告的等等行为其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