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讲宪法与宪政宪法与政治制度有关宪法的基本知识宪法的精神分析参考视频http://v./show/vfqBOpbK-vE-eJ-://v./show/、宪法与政治制度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一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原则尤其是根本政治制度作出规定。宪法与政治制度:宪法由于其政治内涵而成为政治制度的基础,政治制度由于获得宪法的支撑而取得政治合法性。二者的结合称为“宪政”。http://video./news/w/v/2008-12-13/://video./news/w/v/2008-12-02/://v./his/200903/6f3e0b55-5b2a-40ee-a0cd-,宪法与政治制度的融合主要体现在:(1)宪法是调节社会矛盾和政治利益冲突的最高准绳。(2)宪法为政治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提供实体和程序规范。(3)政治制度为宪法精神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简而言之,宪法制度构成了国家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宪法的地位:“宪法是一种先于政府的东西,而政府只是宪法的产物。一国的宪法不是其政府的决议,而是建立其政府的人民的决议。”——ThomasPaine宪政是指一种在宪法之下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的实施首先要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要保障公民的权利,并规定公民的义务。宪政是民主制度的基础和保障,同时也是对民主政治的制衡。宪政的根本作用在于防止政府(包括民主政府)权力的滥用,维护公民普遍的自由和权利。二、: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宪法:以一个成文的法典形式出现的宪法,它集中、明确地表述和规定了有关宪法规范的内容。不成文宪法:不具有成文的法典,其宪法规范是通过在历史演进中形成的一系列具有宪法性质的文件表现出来的。按照制宪主体的身份不同:民定宪法:民选代表机构或公民投票钦定宪法:封建君主协定宪法:封建君主与人民共同协商按照修宪机关或程序的不同:刚性宪法:修订比较严格,往往规定特别的程序安排。柔性宪法:由普通立法机关以一般立法程序修改的宪法。联邦制国家的宪法:联邦宪法州宪法瑞典的宪法文件目前有四部。《政府组织法》制定于1809年,《王位继承法》制定于1809年,《议会法》制定于1809年。另一部宪法文件《表达自由法》制定于1991年。其中《政府组织法》是最主要的。:“主权在民”原则“人民主权实在是民治政体的基础和目标。这是一种信仰,是一种主义。”——詹姆斯•布莱斯法治主义原则:“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约翰•洛克分权制衡原则:“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詹姆斯•麦迪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原则:“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造物主那里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独立宣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