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烟台市物价局文件财政局教育局烟价〔2005〕60号——————————————————关于调整我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为促进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学前教育质量,为幼儿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2]249号)和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函[2003]146号)文件精神,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群众承受能力,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幼儿园、托儿所收费标准做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单位:元/生·月类别项目幼儿园托儿所省级示范市级示范一类二类三类一类二类三类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全日寄宿保育费265326532345183516312**********杂费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13管理费861048199657652654757606852595060代办费120120110110696959595252565648484444合计245290230275170203142172128153150180130156120144省级十佳幼儿园可在省级实验(示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10%的管理费。伙食费标准,由各园、所按照收取成本费用的原则自行确定。二、收费办法1、园、所均实行按类别收费,其类别的划分按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2、非本单位子女入园的,可按月收取代办费。收取代办费后,一律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任何形式的赞助费、入园押金、被褥押金等费用。3、幼儿办理入托手续后,各项费用按月计收,不满一个月按一个月收费。幼儿因故当月未到园,满一个月,但又不退园的,只收当月管理费和代办费。4、凡持有《特困职工证》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特困家庭子女入园,管理费和代办费减半;孤儿可持公安部门证明,免费接受学前教育。5、企业、个人(股份制)幼儿园,可根据办园成本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同级物价、财政、教育管理部门备案后于次月起执行。三、报销办法1、保育费、杂费、伙食费由家长负担。2、幼儿属独生子女(含领养)及计划内生育子女的,管理费和代办费按以下规定报销:(1)父母双方均在本地工作,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管理费和代办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一半。(2)父母一方在本地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以及现役军人,幼儿户口在本地并在本地入园、所的,管理费和代办费由在本地工作的一方所在单位全部报销。(3)父母双方或一方在本地工作,其幼儿在外地入园、所的,本地单位不予报销。(4)父母一方为在职职工,幼儿在本地入园、所的,由在职一方报销一半。(5)丧偶或离婚的,其子女入园、所的,管理费和代办费由领养一方所在单位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