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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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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doc

上传人:小枷 2019/2/9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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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霍政〔2014〕8号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扶持企业挂牌上市的若干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高桥湾现代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企业:为鼓励和引导我县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制度创新,根据“企业自愿、市场主导、政府推动”的基本原则,在全县范围形成“以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为重点,新三板为支撑,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基础”的企业挂牌上市格局,促进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扶持我县企业挂牌上市提出如下意见。一、确定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列为我县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县,符合新三板等场外市场挂牌要求和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要求;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鼓励发展类产业;在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信用情况良好,有挂牌上市需求,并已制定详细的挂牌上市工作计划的企业。凡符合挂牌上市培育条件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基础资料,经县金融办(上市办)审核,报县挂牌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审定。二、扶持政策(一)降低挂牌上市成本1、挂牌上市企业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车船使用证、供电计划指标、资质等级、自有工业产权等变更过户时,涉及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能够免收的一律免收。2、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申请政府预算内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与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节能减排以及产业化等专项资金,凡符合条件的,各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3、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引进的人才,按照现有人才引进政策优先给予落户、子女就学、住房等政策。4、挂牌上市培育对象确因企业挂牌上市需要,而补缴或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增加的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用于扶持企业发展。5、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在成功挂牌上市后,自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公司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地方财力实得部分按30%奖励给企业,按现行财政结算体制执行,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扶持挂牌上市公司发展,但不得同时享受招商引资的税收奖励。6、在异地“买壳”或“借壳”(A股、H股等)上市,并在县内注册,且纳税地点在本县的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7、县外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县开展挂牌工作,且纳税地点在我县,对成功挂牌的企业,除享受同等优惠政策外,再给予20万奖励。8、挂牌上市培育对象其他政策性事项,由县政府按“一事一议”方式协调解决。(二)实施挂牌上市奖励1、县政府设立“县企业挂牌上市发展专项资金”扶持企业改制挂牌上市,专项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当年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列支,结余部分转下年使用,主要用于我县拟挂牌上市企业培训、宣传推介、中介费用补贴、挂牌上市奖励和工作经费等。2、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成功发行股票上市的以及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县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140万元。3、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100万元。4、企业股改成功并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或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等其他场外市场成功挂牌,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未股改在安徽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托管或在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Q板等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给予挂牌企业中介费用实际发生额50%的补助。对以上企业成功挂牌后,募集资金全部用于本县生产性、经营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建设的,按照募集资金的2‰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但不得同时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5、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