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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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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镜花水月 2019/2/9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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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威海市区养犬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威海市区建成区内犬只饲养、携带、经营和诊疗应当遵守本办法。军(警)用犬、导盲犬和科研实验用犬等特种犬只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严格管理、基层组织参与管理、社会公众监督、养犬人自律的原则。第四条建立养犬管理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卫生、畜牧兽医、城管执法、工商等部门参加,抽调专业人员组成市养犬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养犬管理工作。市养犬管理办公室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养犬管理登记工作,对犬只实行挂牌管理,推行犬只管理信息化; (二)负责查处违法养犬行为和捕杀狂犬; (三)负责指导犬只的免疫、检疫和其他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 (五)负责组织对流浪犬的捕捉及处置工作; (六)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流动售犬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七)负责指导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预防诊治工作; (八)负责做好养犬管理有关规定及卫生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环翠区政府和高区、经区、工业新区管委应当成立相应的养犬管理机构,在市养犬管理办公室指导下,负责本区域养犬管理工作。养犬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区域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监督实施。第六条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幼儿园及学校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四)商场。禁止养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第七条威海市区建成区内禁养下列犬只: (一)列入禁养目录的烈性犬; (二)体高(肩高)超过35厘米的大型犬。禁养的其他犬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第八条下列区域禁止遛犬: (一)人民广场、环翠楼广场、威海汽车站站前广场、威海火车站站前广场、旅游码头、威海公园、幸福公园、悦海公园、环翠楼公园、海源公园、海港公园、海上公园及奇石园、世纪公园、林海公园、国际会议中心、国际展览中心、市民文化活动中心以及海水浴场、体育场馆、城市机动车道等公共场所; (二)经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在本居住地划定的禁止遛犬区域; (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禁止养犬的区域。禁止遛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在禁止遛犬区域之外,每日18时至次日7时可以遛犬。第九条在塔山公园、小石岛公园、杨家滩海滩公园、向阳山公园内设置开放性遛犬区域。市民在开放性遛犬区域内遛犬,不受时间限制。开放性遛犬的其他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确定并向社会发布。第十条禁止遛犬和开放性遛犬区域由市养犬管理办公室设立明显标志。第十一条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住所且独户居住; (四)住所在禁止养犬区域之外。第十二条养犬人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携犬只到具备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免疫证明和免疫标志丢失的,养犬人应当自丢失之日起3日内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第十三条养犬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