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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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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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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doc.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 50180—93
(强制性条文)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
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
居住区分级控制规模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户数(户)
10000~16000
3000~5000
300~1000
人口(人)
30000~50000
10000~15000
1000~3000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示。
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
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他用地不参与平衡;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
居住区
小区
组团
(R01)
50~60
55~65
70~80
(R02)
15~25
12~22
6~12
(R03)
10~18
9~17
7~15
(R04)
~18
5~15
3~6
居住区用地(R)
100
100
100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人)
居住规模
层数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Ⅵ、Ⅶ
Ⅲ、Ⅴ

居住区
低层
33~47
30~43
28~40
多层
20~28
19~27
18~25
多层、高层
17~26
17~26
17~26
小区
低层
30~43
28~40
26~37
多层
20~28
19~26
18~25
中高层
17~24
15~22
14~20
高层
10~15
10~15
10~15
组团
低层
25~35
23~32
21~30
多层
16~23
15~22
14~20
中高层
14~20
13~18
12~16
高层
8~11
8~11
8~11
注:。
,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1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建筑气候区别
Ⅰ、Ⅱ、Ⅲ、Ⅶ气候区
Ⅳ气候区
Ⅴ、Ⅵ气候区
大城市
中小城市
大城市
中小城市
日照标准日
大寒日
冬至日
日照时数(h)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