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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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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2/10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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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11日省政府第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姜大明二○一二年六月五日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以及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或者住院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第九条流动人口拟在居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发放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发放居住证: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70周岁的; (二)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三)在居住地全日制教育机构学****培训的; (四)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在救助管理机构滞站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发放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条居住证一人一证,有效期限分别为1年、3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 (一)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二)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三)已购买房屋或者已租赁房屋并持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 (四)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 (五)可以发放3年期居住证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二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四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第十五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第十七条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换领的,流动人口应当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