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
——2007 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15·兰州)论文集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
孟春阳(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武汉 430072)
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赔偿环境污染责
任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本文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出发,探讨了环境责任保
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并结合外国成功实践和我国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实践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完善环境
责任保险制度方面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风险责任社会化强制保险责任限额
自 2005 年 11 月 13 日吉林石化发生爆炸造成哈尔滨水污染事件到 2006 年 4 月 17 日第六次全
国环境保护大会召开共发生各类重大突发性事件 76 起[1],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
这些污染事件中,大多数事件由于巨额的赔偿责任和致害人有限的赔付能力等原因最终由政府承担
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思考,在这种情况下环境赔偿责任的社会化机制应运而生,
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为责任社会化机制的一种形式,弥补了环境赔偿损害制度的不足,在西方发
达国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关注。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包括水、土地、
大气等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它要求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按一定的保
险费率向保险机构交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损害和治理责任时,就由保险公
司代为支付法定数额的保险金,实质上是污染者通过保险合同将巨额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从
而实现了赔偿责任的社会化。
责任保险最早出现于 19 世纪的法国,英国、美国、德国等国家逐渐采用。在 20 世纪以后取得
了长足的发展,逐渐延伸到了意外灾害领域和危险活动领域,包括核能领域、工业事故、交通事故、
医疗事故、产品责任事故、环境责任事故等。责任保险的险种也在不断的增多,有最初的雇主责任
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汽车责任保险发展到了公众责任保险、专家责任保险、环境责任保险等。责
任保险被不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保护公民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的手段加以运用,成为财产保险的
重要险种,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 50%左右,欧洲发达国家则占到了 35%左右。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责任保险的一种,最初是作为一般的责任保险由保险人进行承保,在世界范
围内成为一种专门的险种最早出现于 20 世纪 60 年代。1965 年英国出台了规定核责任保险的核装
置法,1970 年又开办了声震保险——承保声震等噪音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随后,意大利、
德国、日本等许多国家都先后确定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早在世界范围内为国际保险行业承认的
污染保险形式是 1988 年美国的环境改造保险单。全球性的环境危机,公民环境权理论和环境侵权
理论的产生和发展极大的推动了环境责任保险的繁荣和发展。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公民对环境问
题认识的加深和维权意识的提高及相应的法律法规的出台,环境责任保险的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