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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人员薪饷发放办法.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2/10 文件大小:3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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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军人员薪饷发放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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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法规名称】 国军人员薪饷发放办法【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2000-11-08【正文】国军人员薪饷发放办法第1条  为使财勤单位核实发放国军人员薪饷,特订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所称由财勤单位发放之薪饷除有特别规定者外,包括薪俸、加给、主副食费等,其内涵如下: 一薪俸:系指国军志愿役军官、士官、文职人员之俸额,义务役军官、士官、士兵、志愿役士兵之薪额,及军事院校学生薪津,编制内一般聘雇人员之薪额。二加给:系指由财勤单位发放之各项加给。与薪俸并称薪给。三主副食费:系指由财勤单位发放之主食实物代金、副食实物代金、副食费及副食实物补助费等款项。第3条  本办法所称财勤单位,系指负责办理财务收支业务之国军同袍储蓄会、综合财务处、地区收支处(组)、财务勤务处、财务作业组、财务支援组、财务勤务队等单位,配属于部队实施随军财务支援作业。有关财务勤务补给区域分派、变更,由联勤总司令部财务署(以下简称联勤总部财务署)订定之。第4条  本办法薪饷发放相关单位业务权责如下: 一国防部各业管单位: (一)人力司:主管国军人员待遇政策。(二)主计局:依配置之预算额度办理相关预算汇编、分配。(三)人事参谋次长室: 1督导、考核国军各级人事单位办理与薪饷有关之人事作业。 2督考办理国军人薪合一线传作业。(四)后勤参谋次长室:主管主副食费政策。(五)计划参谋次长室:配置人员及作业维持预算额度。(六)国防管理中心:提供国军人事主档与薪饷有关之资料,并协助联勤总部财务署处理薪饷资讯作业。(七)帐务中心:负责财勤单位结报发放薪饷表册之帐务处理及转审。二陆军、海军、空军、联勤各总司令部、军管区司令部、海岸巡防司令部、宪兵司令部、中山科学研究院: 督导所属单位依人事相关作业规定办理人事与薪给资料查核及校正。三各军事机关、学校、部队(以下简称支薪单位): (一)编造各项发放表册,并检附发放所需资料送财勤单位。(二)负责现金安全戒护与支援薪饷发放所需交通工具。四联勤总部财务署: 负责薪饷发放业务之策划、执行、预算支用签证,并督导指挥财勤单位作业。五财勤单位: 依据法令规定及各支薪单位造送之相关发放表册核实、发放及预算支用签证。第5条  部队指挥官,对于配属本部队(防区)之财勤单位,有关居住、工作、生活、交通、通信等,以及所需各项器材、设备、车船、康乐福利等事宜,均应视为建制单位办理。第6条  各地区财勤单位,其现金之护守、护送,由所在地宪兵部队担任;配属部队财勤单位之现金安全,由受配属部队指挥官负全责。第7条  财勤单位认为***安全有顾虑时,处理方式如下: 一配属地区财勤单位:应迳洽所在地宪兵部队及当地最高军事指挥官解决。二配属部队之财勤单位:应报请该受配属部队指挥官处理。第8条  薪饷发放人员,往返所需交通工具,由支薪单位或由其上级单位负责支援。发放薪饷运送过程,各支薪单位应派遣武装戒护人员或协调宪兵部队武装人员随行戒护,并应负责维持发放薪饷时之秩序与现金安全。如情况需要,应加派警卫。倘安全有顾虑时,薪饷发放人员得立即停止发放。第9条  各单位依权责发布之人事(行政)命令,均应将命令副本,迳送发放薪饷之财勤单位,如有延误、错漏,致发生重领、溢领及冒领薪饷等情事,应查明责任归属后,由其单位负责追缴。第10条  各支薪单位移动驻地,如移驻其他财勤单位财务勤务补给区域时,应于移至新驻地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