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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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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doc

上传人:wz_198613 2019/2/10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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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如何合理有效运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程价款优先权”,按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是指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一、优先受偿权的权利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因此,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6个月期限内行使,若承包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超过规定的时间,优先权就消灭,承包人就不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对于未完工工程,优先权的起算点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二、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工程价款优先权”是法定优先权,其权利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比如业主单位拖欠的债务、以在建工程作为担保物提供抵押的银行贷款等,其权利受偿均排在工程价款优先权之后;但若承包人超过规定时间没有行使优先权,则丧失优先权,银行的抵押权就优先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受偿,业主单位若资不抵债,工程价款就无法得以受偿。可见,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的一把保护伞,必要时我们需要充分予以应用。三、优先的“工程价款”的范围。《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那么,施工企业的普遍存在的垫资能否享有优先权?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解释认为“确已经物化为建设工程中部分的,应予以支持追偿。至于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的利息、停窝返工损失、材料设备闲置损失、预期可得收益及违约金等均不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可见,垫资若为建设工程的实际支出费用且该支出已物化为所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应该享有优先权;否则,不享有优先权。而利息、利润、违约金等违约损失,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的范围,不具有优先权。四、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一)对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按规定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通常是指法律禁止流通物,包括共有物如国家机关办公的房屋建筑物及军事设施等,公用物如公共道理、桥梁、机场、港口及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等。但国家机关的员工宿舍不属于公用物。(二)《优先受偿权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优先权受偿不能对抗消费者权益,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因此,作为消费者的购房户若交付超过50%以上的购房款的,应视为已交付大部分款项,施工企业因此可能无法行使其优先权。五、作为施工企业,为保护自身的权益与保证优先权行使,应注意的事项。(一)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必须明确且已到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二)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时,承包人应及时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催告时应注意送达方式,当面送达的应让发包人签收;若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时应在面函中注明送达文件的名称;再者,为保留证据,最佳的办法是通过公证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三)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必须在法定的6个月期限内提出。(四)行使工程价款优先权应向法院提出申请,或在提起仲裁或诉讼时将确认工程价款优先权作为请求事项。(五)遇到发包人的贷款银行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的申明时要特别注意,慎重考虑,不应轻易承诺同意放弃工程价款优先权,或在要求发包人提供相应的可靠保证或担保后再予出具。综上,“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施工企业确保收回其工程欠款的有力武器,施工企业应当合理行使优先受偿权,以确保工程欠款的优先收回。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和适用随着国家住房政策的改革,我国的商品房市场发展迅速,商品房市场中的“发包人”市场也随之形成。建设单位利用其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并出现普遍化的趋势。由于建筑工程款中有很大一部分是民工工资,因此拖欠建设工程价款的问题不只是一个单纯的债务纠纷,它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合同法》在第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