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4
文档名称:

试析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doc

格式:doc   大小:20KB   页数:4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试析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doc

上传人:在水一方 2019/2/11 文件大小:2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试析对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试析对伪造、变造票据罪的认定马长山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金融工具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票据活动日益增多,并成为经济往来中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票据犯罪也有所发展。1995年5月,我国颁布了票据法,规定对票据欺诈行为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发布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金融票据诈骗的刑事责任。但由于票据犯罪是近年来才出现的,在打击这种犯罪方面的经验还不多,因此,需要在理论和实践上予以不断探讨和丰富。本文仅就伪造。变造票据罪的认定谈点看法,以期抛砖引玉。一、对伪造票据罪的认定伪造票据罪是指以非法行使票据权利或逃避票据责任为目的,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的行为。由于签章是法定的票据行为生效的绝对要件,因此,伪造票据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票据本身的伪造,即假借他人名义签章而作的出票行为;另一种是票据上签章的伪造,即在无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假借他人名义在已有票据上签章而作出有关的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伪造票据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社会主义......(本文共计3页)      我国票据法学者对票据的伪造、变造及其构成要件都有详细论述。票据伪造是指假冒他人的名义而进行票据行为。其具有以下三个要件:(1)必须是伪造者所为票据行为。伪造本身不是票据行为,但伪造所为的行为符合票据行为相应的形式要件。伪造者伪造的行为,可以是基本票据行为即出票,也可以是附属票据行为,如背书、承兑,保证等。如果伪造者所为的行为不具备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则不构成票据的伪造。(2)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而为票据行为。如果不是假冒他人名义,而是受他人委托代他人于票据上签章,则根本不存在伪造的问题。被假冒的人可以是发票人、背书人、参加承兑人或保证人等,也可以是虚拟的根本不存在的人,也可以是现在存在的某人或某个已经死亡的人。(3)伪造必须是以行使伪造后票据上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如果不是以行使伪造后票据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则不能视为票据的伪造,比如,为了教学或研究而假造一些样本等。但即使是这种情况,假造的票据样本也应有特殊标记,使用人仍负有不使其进入流通领域的责任。票据的变造,指的是没有改变票据上文义意义权限的人,以行使变造后的权利义务为目的,非法改变票据上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票据的变造应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对形式上已经有效的票据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如果对欠缺形式要件的票据即本来就无效的票据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不构成票据的变造。(2)对票据事项的变更必须足以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果变更的只是票据上无关紧要的记载事项或者变更后并不改变票据权利义务的内容,则不构成票据的变造。比如,将票据上的金额由阿拉伯数字记载改成由中文大写来记载,或者将以简化汉字记载的事项改成以繁体汉字记载。(3)必须是没有变更权限的人所为的变更行为。如果是有变更权限的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在交付票据之前对票据上的有关事项进行变更,则不构成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