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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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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xls

上传人:镜花流水 2019/2/1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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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xls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六十年代初期,我省根据中央指示精减职工时,有些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为了承担国家经济暂时困难,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办理了退职手续,回乡参加农业生产。这些职工中,除按照国务院一九六五年国内字224号文件规定,已享受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生活救济费或重新就业的以外,不少人没有固定收入,生活上有一定困难。为体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怀,经省委、省府研究决定,从一九八五年五月份起,按月发给他们适当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范围:只限于本省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五七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一九六一年一月一日到一九六五年六月九日期间精减退职,目前无固定收入的老职工。外省精减回山东的老职工,由原精减单位按其所在省的有关规定办理。(86)鲁劳管字第287号:关于对精减的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放宽时间界限问题。经请示省委、省府同意,可以将原发放范围的起止时间,改为一九六О年一月一日至一九六五年年底。至于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一九五八年以后又重新参加工作被精简的,(85)鲁劳管字第180号文已作了明确规定,可按该文执行;对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从企业入伍的职工,复员退伍时直接将其精简回家的,亦可按规定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序号文号标准执行时间1(85)鲁劳管字第092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5元。一九八五年五月份起2鲁劳发[1994]92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5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40元。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3鲁劳社发[1999]85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90元。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4鲁劳社[2007]8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0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180元。二〇〇七年一月一日起5鲁人社发[2010]8号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320元,建国后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280元。二〇一〇年一月一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