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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处理纠纷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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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处理纠纷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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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处理纠纷的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广州市处理专利纠纷办法日期:2010-10-22访问量:2140[发表评论]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地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保护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处理和调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委托区、县级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纠纷。第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及时的原则。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第五条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第二章专利纠纷的管辖和受理第六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侵权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侵权纠纷;调解下列专利纠纷:(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被请求人所在地属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所在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使用发明行为地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五)其他需要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专利纠纷。第七条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第八条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请求人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的请求事项和事实依据;(三)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四)属于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案范围和管辖;(五)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第九条请求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应当递交请求书,并按被请求人数提交请求书副本。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一)请求人和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请求处理或者调解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证据;(三)专利权的有效证明。请求书应当由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收到处理专利纠纷请求书后,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发出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第十一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七日内将请求书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被请求人应当在收到请求书副本之日起十五天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处理专利纠纷工作的进行。第三章专利纠纷的处理和调解第十二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受理处理专利纠纷请求后,应当指定承办人,案情复杂的可根据需要组成合议专家组进行合议。第十三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纠纷当事人的亲属;(二)与本纠纷有利害关系;(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纠纷的公正处理的。第十四条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纠纷时,有权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封存或者暂扣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帐册等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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