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总部干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总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根据中组部《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的干部政策,在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干部个人经历、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内容的文件材料,是考察和选拔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二章 查(借)阅制度第三条 查(借)阅档案的批准权限(一)凡查(借)阅集团公司管理的各单位院级(公司级)干部档案,需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二)凡查(借)阅集团公司总部处级干部档案,需经部门主管领导批准。(三)凡查(借)阅集团公司本部一般职工档案,需经有关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第四条 查(借)阅要求(一)因考察、任免、调动、晋级、政审、组织发展、福利待遇、出国、治丧等需要查(借)阅档案者,填写《人事档案借阅登记表》,按照审批手续办理签字后,方可查(借)阅。(二)编史、修志、撰写人物传记等,一般不得查(借)阅档案,应直接请干部本人口述,可查(借)阅其履历和自传材料。(三)干部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外借时,应在《人事档案借阅登记表》上写明外借理由,经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借阅者,要严格保密,妥善保管,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及本人翻阅其档案。借用一般不超过三天,用毕及时归还。(四)查(借)阅档案要按照下级不能查(借)阅上级档案,同级不能查(借)阅同级档案的原则,特殊情况需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五)查(借)阅档案者必须是中共党员,一般要求两人同时查(借)阅。严禁对档案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等。查阅档案时严禁吸烟。(六)未经批准,不得擅***摄、复制档案材料。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制的材料,不得给无关人员观看,用毕交人力资源部销毁。第三章 收集归档制度   第五条 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要求,各部门(党群工作部、监察审计部、外事处、人力资源部、科技信息部、咨询公司相关部门等)指定专人负责,依据收集范围,在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人力资源部归档。   第六条 收集范围(一)履历表、简历表、各类人员登记表等材料。(二)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三)考察、考核干部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民主评议干部的综合材料,组织审定的考察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审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主要涉及干部个人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材料,离任审计考核材料。(四)国民教育、***教育(大中专)、党校、军队院校学生(学员)登记表,考生登记表,学****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鉴定表,授予学位的材料,学历证明书;培训结业成绩登记表,学****鉴定、学员思想小结(结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材料。评审(考试)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登记表,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情况简表,业务自传,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套改和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创造发明、科研成果鉴定材料,各种著作、译著和在重要刊物上发表的获奖论文或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