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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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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一花一世 2019/2/12 文件大小: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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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切实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全面提升城市园林绿化水平,加快推进园林城市(县城)创建步伐,现将新修订的《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17日运城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严格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全面提高城市园林绿化的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界定、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规划、住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搞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第四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将绿地防灾避险功能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之中。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五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山西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并对城市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规划审批、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检查,实施绿***章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运城市实行城市绿***章制度的规定》(运政办发〔2012〕107号)执行。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工程建设配套绿化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工作。绿化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后,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绿化意见书》,未经审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施工许可证》。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绿化工程施工的跟踪管理,及时查处擅自变更绿化方案和无证施工行为。配套绿化工程竣工后,对城市绿化工程达到设计标准的,在验收报告上加盖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专用章。未经验收,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和备案。第九条城市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第十条城市绿线应由政府组织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经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的城市绿线实行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在城市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下列区域界定为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道路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及其它绿地。(二)市区内的姚暹渠、边山沟河、盐池周围区域、水库周围区域、公路和铁路两侧、城市出入口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三)市区内的风景名胜区、古典园林、重点公园、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四)其它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第十二条城市绿线分为实施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