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与要素一、债的概念(1)债是大陆法系的基础性概念,“债”的语源上来源于拉丁文obligatio,愿意是约束、债务。在拉丁文中“债权、债务、债的关系”这三个词语均是obligatio。另外该词还有法锁的意思。(2)而在英美法系国家中没有债的概念,只有债权和债务的概念。*(3)我国立法对债的定义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一)债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二)债是一种交易规则(三)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具有财产性和期限性(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一)债的主体债的主体是特定债的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同一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是两个以上,但都必须是特定的人。一般情况下凡具有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债的主体。*1、债权是请求特定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他是财产权、请求权(不属于支配权)、相对性、有期限的权利,具有包容性和平等性。(1)债权具有给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2)债权人具有受领给付的保有权,也称为债权人的给付受领权,即债权人有权接受并永久保留债的履行所获得的利益;(3)债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与物权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1)债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与债权与物权的区别有部分相识;前者是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兼容性;而后者是绝对权,具有支配权、排他性;(2)两者的客体不同;(3)两者的主体不同;(4)对程序性要求不同。*2、债务债务是当事人(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所应负担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债务的本质是债务人所负担的不利益。债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第二次给付义务)。*债的客体又称为债的标的,是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债务人的给付行为。物、智力成果、劳务、行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