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为了使砌体结构的加固做到技术可靠、安全适用、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和一般构筑物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  砌体结构加固前,应根据不同建筑种类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144和《民用建筑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等进行可靠性鉴定。当与抗震加固结合进行时,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或《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等进行抗震能力鉴定。  注: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95及原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的适用范围应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确定。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指南的要求:  1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50003;  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  3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  4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  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地震灾后建筑鉴定加固技术指南》。3      砌体结构经可靠性鉴定确认需要加固时,应根据鉴定结论和委托方提出的要求,由有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本规范的规定和业主的要求进行加固设计。加固设计的范围,可按整幢建筑物或其中某独立区段确定,也可按指定的结构、构件或连接确定,但均应考虑该结构的整体性。  在加固设计中,若发现原砌体结构无圈梁和构造柱,或涉及结构整体牢固性部位无拉结、锚固和必要的支撑,或这些构造措施设置的数量不足,或设置不当,均应在本次的加固设计中,予以补足或加以改造。否则,加固设计无效。  加固后砌体结构的安全等级,应根据结构破坏后果的严重性、结构的重要性和加固设计使用年限,由委托方与设计方按实际情况共同商定。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与实际施工方法紧密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新增构件及部件与原结构连接可靠,新增截面与原截面粘结牢固,形成整体共同工作;并应避免对未加固部分,以及相关的结构、构件和地基基础造成不利的影响。  对高温、高湿、低温、冻融、化学腐蚀、振动、温度应力、地基不均匀沉降等影响因素引起的原结构损坏,应在加固设计中提出有效的防治对策,并按设计规定的顺序进行治理和加固。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应综合考虑其技术经济效果,既应避免加固适修性很差的结构,也应避免不必要的拆除或更换。  注:适修性很差的结构,指其加固总费用达到新建结构总造价70%以上的结构,但不包括文物建筑和其他有历史价值或艺术价值的建筑。  对加固过程中可能出现倾斜、失稳、过大变形或坍塌的砌体结构,应在加固设计文件中提出有效的临时性安全措施,并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砌体结构的加固设计使用年限,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结构加固后的使用年限,应由业主和设计单位共同商定;  2  一般情况下,宜按30年考虑;到期后,若重新进行的可靠性鉴定认为该结构工作正常,仍可继续延长其使用年限;  3  对使用胶粘方法或掺有聚合物加固的结构、构件,尚应定期检查其工作状态。检查的时间间隔可由设计单位确定,但第一次检查时间不应迟于10年。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