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13卷第2期铜仁学院学报 Vol. 13 , No. 2
2011年3 月 Journal of Tongren University Mar. 2011
收稿日期:2011-03-10
作者简介:罗华(1984-),湖北武汉人,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应用民族学。
卢明威(1971-),广西南宁市,广西师范学院政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习惯法、商法。
土家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现代变迁及其价值
罗华,卢明威
( 中南民族大学民族学与社会学院,湖北武汉 430070 )
摘要:现代社会中的土家族习惯法与过去相比,在结婚要件、婚礼步骤仪式、离婚改嫁、族训家规、上门过继等方面的内容与形式都发生了许多变化,其变化的原因在于当代社会政治经济所发生的结构性变化、习惯法本身存在的缺点、宗族势力逐渐削弱以及国家法律的影响等。土家族习惯法虽然在发生变化,但其所蕴含的团结互助、男女平等和融入乡民生活的制度价值应得到传承与发扬。
关键词: 土家族习惯法; 现代变迁; 价值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639 (2011) 02-0109-06
孟德斯鸠认为“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与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1]7 此外,从文化发生学意义上讲,法律文化的隔离机制最初是与地理环境相连结的。[2]104 本文以湖北宜昌市深山中的湾潭镇红烈村聚居的土家族为研究对象,在进行民族学田野调查的基础上,从婚姻家庭法视角对当地保存相对完好的习惯法进行调查与分析,因为在当代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之时,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的婚姻家庭习惯法,无论其内容、形式还是作用机理都会发生相应改变,为此有必要重新认识土家族习惯法的价值,恢复和发掘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优秀内容与形式,使其得到传承与发展。
一、土家族婚姻缔结形式及内容的变迁
(一)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实质意义到仅具形式意义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在历史上是男女婚姻的两个效力要件,缺乏这两者,这桩婚事则不为世俗所承认,这一点长期以来亦为红烈村土家族人所践行。因为媒婆是结婚不可少的要件,以往青年男女即使不是经由媒婆介绍认识,结婚前也得找一个妇女充任媒婆,否则不能结婚。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要让亲属把关,父母还会开家庭会议来确定对方是否为适合的结婚对象,如果祖父母在世,决定权往往掌握在他们手中,此即是“父母之命”。“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曾经是决定男女双方能否结成婚姻的关键。
近年情况有所变化,如在湾潭镇红烈村六组村民鲁隆的女儿出嫁前,女儿把男方带回去看父母,家里亲属都来和他见面。在男方走后鲁隆提出要开家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同意女儿的婚事,其妻子认为现在已经不像以前,结婚对象的选择应该由年青人自己决定。如今外出打工的年青人越来越多,其自由恋爱的比例也越来越高。现在红烈村中,如果两个青年男女已经认识,双方都有意,这种情况下就不再需要请媒婆作为中间人。“父母之命,媒妁之
110 铜仁学院学报 2011年
言”的规则被打破,媒人、父母在婚姻中的角色与地位逐渐虚化,起决定作用的是结婚的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