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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法制意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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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法制意义.doc

上传人:乘风破浪 2019/2/13 文件大小:3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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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法制意义王红梅作者简介:王红梅,女(1967-),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此文是以下项目的阶段成果之一:司法部国家法制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编号07SFB5005;江苏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商会与中国法制近代化——以苏州商会为主体的历史***》,编号07FXC010摘要:清朝末年,尤其是甲午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空前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不得不及时调整统治政策,并在经济领域确立了重商政策。在此背景下,1904年1月11日,光绪帝谕批颁行了商部拟订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以期通过商会的建立促进中国的商业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当时的无奈之举,却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并对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关键词:《奏定商会简明章程》商会近代法制建设 作者简介及联系方式:王红梅,女(1967-),盐城工学院社会科学部副教授,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史博士研究生地址:江苏盐城市人民中路71号悦达西园9-409邮编:224003邮箱:电话:清朝末年,尤其是甲午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空前的政治和经济压力,为了挽救清政府摇摇欲坠的封建专制统治,清政府及时调整统治政策,并在经济领域确立了重商政策。在此背景下,1904年1月11日,光绪帝谕批颁行了商部拟订的《奏定商会简明章程》,以期通过商会的建立促进中国的商业经济的发展。清政府当时的无奈之举,却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并对中国近代的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的颁行,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清末《奏定商会简明章程》是中国最早的商会立法,作为一种社团组织法,中国近代商会法律制度的创立,开创了中国近代社团立法的先河。“社团是社会体系中的一种组织形态、社会结构方式和社会成员集体活动载体。按现在的定义,社团是社会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组织”。[1]、发展与演变[J].理论界,2000(4).世界范围内社团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产力发展以后,促进社会分工,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集团的结果。资本主义社会,社会化大生产所导致的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使世界范围内的社团发展加快。加之,西方社会实行宪政以后,公民的结社自由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得到宪法的承认和保护。为了对社团的设立宗旨、职能、组成、议事规则等内容加以规范,各国社团立法纷纷出台。社团的发展是社会进步和成熟的标志,对促进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从而实现对国家权利支配的有效制约,发展民主政治都有积极的作用。19世纪末以前的中国,经济上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占主导地位,而且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遏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社会分工有限,社会利益多元化态势不明显,民间社会力量存在的空间有限。统治阶级为了维护中央专制集权统治,对民间结社严厉禁止和打击。这在立法上也有所表现。中国封建社会最早的成文法典《法经》中,就有“群相聚”的罪名。明律为了防止臣属朋比为奸,旁落皇权,定有奸党罪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2]《大明律·吏律》从历史上的社团组织命运而言,多惨遭***,如明清的白莲教,明末的东林党,清朝的拜上帝会等皆逃脱不了以叛乱治罪的结局。清末,虽然从统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