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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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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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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稿).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主要技术规定(修订版)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2003年10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一条目的与任务 1第二条调查周期 1第三条调查总体 1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 1第五条复位精度 2第六条调查因子精度 3第二章技术标准 3第七条土地类型(地类) 3第八条植被类型 7第九条湿地类型 8第十条土地退化 10第十一条森林分类 13第十二条区域划分因子 18第十三条地形因子 20第十四条土壤因子 22第十五条树种(组)划分 23第十六条龄组划分 24第十七条森林结构 25第十八条森林分级 25第十九条森林健康 28第二十条地类变化原因 29第二十一条其它样地因子 31第二十二条样木因子 34第二十三条其它标准 36第三章调查方法 36第二十四条基本方法 36第二十五条面积测定 36第二十六条固定样地布设 37第二十七条固定样地标志 37第二十八条固定样地调查 37第二十九条样地每木检尺 43第三十条其它因子调查 44第四章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 45第三十一条调查记录检查 45第三十二条数据输入 46第三十三条逻辑检查 46第三十四条立木材积表 47第三十五条统计数据预处理 47第三十六条森林资源现状及精度 49第三十七条森林资源动态分析 50第三十八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表 53第五章质量检查 57第三十九条质量管理 57第四十条检查内容 58第四十一条检查数量 60第四十二条检查方法 60第四十三条质量评定 61第六章成果与使用 62第四十四条调查成果 62第四十五条成果使用 63附件:1样地调查记录表2成果统计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简称一类清查)是以掌握宏观森林资源现状与动态为目的,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为总体,通过对固定样地进行定期复查的森林资源调查方法。它是全国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综合监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制定和调整林业方针政策、规划、计划,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实行森林资源消长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依据。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任务是及时、准确查清森林资源的数量、质量及其消长动态;了解森林生态系统的现状和变化趋势,对全国以及各省的森林资源与生态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其主要内容是:一、制定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技术方案及实施操作细则;二、进行样地设置及调查;三、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数据库;四、进行资源统计、分析及评价;五、提供各省及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六、建立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信息管理系统。第二条调查周期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以省为单位,每五年复查一次。每年开展国家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的省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安排。要求当年开展复查,当年年底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复查成果。第三条调查总体森林资源连续清查要求以全省范围为总体进行调查。当省内的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较小时,应以全省为一个调查总体;当森林资源分布及地形条件差异比较大时,可在一个省内划分若干个副总体。但所划分的副总体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四条总体抽样精度以全省范围作为—个总体时,总体的抽样精度即为该省的抽样精度(按95%可靠性);一个省划分为若干个副总体时,要将各副总体按分层抽样进行联合估测得到全省的抽样精度。一、森林资源现状抽样精度要求(一)有林地面积:凡森林覆盖率10%以上的省为95%以上;覆盖率10%以下的省为90%以上。(二)人工林面积:凡人工林面积占林地面积5%以上的省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三)活立木蓄积:凡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省份为95%以上,北京、上海、天津市为85%以上,其余省份为90%以上。二、活立木蓄积量消长动态精度(一)总生长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90%以上,其余各省为85%以上。(二)总消耗量:活立木蓄积量在5亿立方米以上为80%以上,其余各省不作具体规定。(三)活立木净增量,应作出增减方向性判断。第五条复位精度一、固定样地复位率要求达到98%以上。样地复位标准为:样地四个角桩、坑糟、四条边界及样地内树木编号和检尺胸径位置完全复位。但考虑到有些地区固定样地在复位时还会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因此,除按上述要求外,还可根据下列标准来确定:,确认出样地的一个固定标桩(或土坑)和一条完整的边界,分辨出样地内样木的编号及胸径检尺位置,并通过每木检尺区别出保留木、进界木、采伐木及枯损木等,可以作为样地复位。,但能确认(如利用前期的GPS坐标)原样地落在采伐迹地内时,可定为复位样地。、未成林造林地、经济林和非林地内的固定样地,复位时虽然找不到固定标志,但仍能确认其样地位置不变时可以作为复位样地。,不能进行周界测设的固定样地,复查时能正确判定两期样点所落位置无误,且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