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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办法》讲座知识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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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监督办法》讲座知识分享.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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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财政监督办法》讲座扬中市财政局“五五”普法讲座二、什么是财政监督? 《办法》第二条规定,财政监督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被监督对象)涉及财政收支及其他有关财政、财务、会计管理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检查、评价和处理等活动。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对适用范围作了具体规定。除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政监督工作适用《办法》之外,本省驻外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政监督也适用本办法。四、我省财政监督的管辖体制 《办法》第四条分三款对我省财政监督的管辖体制作了详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财务隶属关系实施财政监督。上级财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的重大事项直接实施财政监督,也可以将其监督的事项委托下级财政部门实施。下级财政部门认为所监督事项重大或者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实施监督的,可以报请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对财政监督的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决定。五、财政监督所特有的原则《办法》第六条规定了财政监督所特有的原则。财政监督所特有的原则一是加强源头监管、过程跟踪和效果考核;二是事前审核、事中监控、事后检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六、财政监督的具体内容 总的来说,财政部门对被监督对象执行财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办法》第九条采用列举方法详细规定了财政监督的具体内容,共有十四项:1、部门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2、财政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3、财政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和资金的拨付情况;4、财政支出的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5、政府采购活动;6、社会保障基金(费)、住房公积金等资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7、国有资产收益收支情况;8、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9、政府债务的举借、担保、使用、偿还和效益情况;10、预算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管理情况;11、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执行和会计信息质量情况;12、地方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财务管理情况;13、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及执业情况;1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七、财政部门实施财政监督时,能够行使哪些职权? 《办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了财政部门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具有的职权。主要包括:1、审查、复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2、核查被监督对象的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资产,核实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和会计核算情况;3、向金融机构查询被调查、检查单位的存款;4、对有关资料和资产先行登记保存。5、停止拨付、责令其暂停使用或者予以收回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6、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处理被监督对象所制定的与财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八、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监督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二是不得超越监督职权或者监督范围;三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四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监督对象的商业秘密;五是与被监督对象及监督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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