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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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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doc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2/14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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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办法(吉政办发〔2013〕4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立信息畅通、运转协调、联动高效、监督有力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和责任落实,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2号)、《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强化工作落实长效机制的意见》(吉发〔2013〕1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吉政发〔20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指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第三条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综合监管责任第四条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地区、有关行业(领域)各项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发展。第五条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指标考核体系,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行“一岗双责”,将本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考核结果,纳入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第六条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部署、协调、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等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进行整改。第七条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重大工作部署和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和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工作。第八条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对事故查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对事故相关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九条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制定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的配套措施和办法。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领域),特别是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第十条指导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格安全准入,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第十一条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组织指挥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指导监督本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机构、信息平台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第十二条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作用,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有针对性地开展对各级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有关负责人的安全培训,提高安全管理能力。强化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