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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效应与法规2.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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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离辐射效应与法规2.pptx

上传人:wz_198613 2019/2/15 文件大小:21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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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辐射防护体系(System)实践(Practice):任何引入新的照射源或照射途径,或扩大受照人员范围、或改变现有的照射途径网络,从而使人们受到的照射或受到照射的可能性或受到照射的人数增加的人类活动。辐射防护体系(System)干预(Intervention):任何旨在减小或避免不属于受控实践的或因事故而失控的源所致的照射或照射可能性的行动。辐射源(RadiationSource):可以通过发射电离辐射或释放放射性物质而引起辐射照射的一切物质或实体。辐射防护体系(System)照射(Exposure):受照的行为或状态。外照射、内照射正常照射、潜在照射职业照射、医疗照射、:是使辐射防护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轨道的保障标准: 我国发展历史60年代:技术管理70年代:行政管理80年代:法制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时间:1989年10月24日性质:法律地位最高的专门法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A)法律效力(实施区域或领域及立法的效力范围)生效日期:1989年10月24日效力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他们的组织《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B)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义务的承担者)主体的一方:各级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①形成权②命令权③处罚权④监督管理权主体的另一方:从事生产、使用、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和个人①申请权②生产、经营权③享受卫生保健和教育的权利④举报权、控告权、申诉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C)具体规范(由7章组成):总则许可证登记放射防护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防护监督处罚附则“三建”工程的预防性监督放射性工作的登记、许可放射工作场所的经常性监督检查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放射工作单位的自主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2003年6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2003年10月1日执行(此法中)放射性污染定义: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确定了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地位涵盖内容:核设施、核技术应用(密封源、非密封源、射线装置)、伴生放射性矿和放射性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