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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处理办法.doc

上传人:花开花落 2019/2/15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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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处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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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民间纠纷处理办法(1990年4月19日司法部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理第三章处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处理民间纠纷,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二款和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司法助理员是基层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处理民间纠纷的工作。第三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的范围,为《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民间纠纷,即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纠纷。第四条处理民间纠纷,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绳,对于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五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可以决定由责任一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所列举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但不得给予人身或者财产处罚。第六条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民间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返回第二章受理第七条当事人提请处理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受理。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受理。第八条受理民间纠纷,应当有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申请,申请可以采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并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和申请事项、事实根据。第九条一方当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纠纷,以及基层人民政府已经处理过、当事人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第十条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纠纷,应当劝说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第十一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明确规定由指定部门处理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指定部门申请处理。第十二条具体负责处理纠纷的司法助理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纠纷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三)与本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基层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司法助理员的回避,并另行指派他人负责处理纠纷。返回第三章处理第十三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允许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展开辩论,并对纠纷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第十四条处理纠纷时,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参加。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做好处理纠纷工作。跨地区的民间纠纷,由当事人双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协商处理。第十五条处理民间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时,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第十六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司法助理员署名并加盖基层人民政府印章。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十七条经过调解后,仍达不成协议的纠纷,基层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对于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