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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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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资料.doc

上传人:1373566119 2019/2/15 文件大小:3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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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稿)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吉林省保健用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健用品的管理,规范和促进保健用品行业发展,保证保健用品的保健功能、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健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健用品是指只能直接或间接作用于人体表***肤,不以预防和治疗疾病为目的,具有调节人体功能、日常保健、促进健康的贴剂、膏剂、擦剂、喷剂、熏剂、洗剂等产品。但法律、法规对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用途化妆品、消毒产品、体育器械等,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用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健用品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促进企业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积极推进保健用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第六条   保健用品实行许可证制度和类别目录管理制度。《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由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每年审核一次。未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保健用品的名义从事生产活动。保健用品的类别目录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七条   保健用品生产企业申请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卫生条件:(一)生产企业建在清洁区域内,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符合卫生要求的间距;(二)厂房应当坚固、清洁。车间内天花板、墙壁地面采用光洁建筑材料,采光或者照明良好,具有防止和消除鼠害和蚊虫孳生条件的设施和措施;(三)设有与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健用品原料、加工、包装、储存等厂房或场所;(四)生产车间有适合产品特点的生产设施,工艺规程符合卫生要求;(五)生产车间内待加工的保健品、原料、成品不得交叉污染,避免成品接触不洁物,有毒物。(六)企业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场地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第八条   申请《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卫生条件,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一式三份;(二)产品生产依据、配方或制造原理,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三)产品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性评价报告;(四)产品保健功能评价报告;(五)产品样品;(六)产品标签和产品使用说明书送审样;(七)国内同类产品保健功能比较分析报告;(八)使用人群的保健功能效果,100例的抽样调查结果报告。第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批准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批准,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单位和个人取得《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后,还应当到原核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第十条   《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五年。保健用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吉林省保健用品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批准证书,逾期不申请的,原批准证书有效期届满失效。第十一条   保健用品应当依法检测。检测工作由法定的检测机构承担,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保健用品进行检测。第十二条   依法取得资质或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从事保健用品检测时,应当按照保健用品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