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6
文档名称: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资料.doc

格式:doc   大小:25KB   页数:6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资料.doc

上传人:593951664 2019/2/16 文件大小:25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资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11〕2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0年第16次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咸政办发〔2007〕32号)即行废止。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咸宁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5〕89号)精神和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开发性金融合作会谈纪要》的有关约定,为规范全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管理,建立“借、用、还”与“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制,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期偿还,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贷款资金以政府信用为基础承借,由市人民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指定的融资平台,即咸宁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作为统借统还的借款主体。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和符合公共财政政策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市政府与国家开发银行湖北省分行共同成立咸宁市开发性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利用贷款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的关系,审定和调整贷款项目,研究解决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等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合作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城投公司根据本办法中关于贷款借入、使用和偿还的相关规定,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并承担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对具体贷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相关部门和借(用)款主体。第二章贷款的申请和审核第五条贷款由城投公司统借统还,采取城投公司直接承贷、间接承贷,以及通过省级融资平台转贷等方式运作。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政策以及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土地、环保等审批手续,并已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具体申贷条件另行制定。第六条项目和贷款的申报及审核程序1、城投公司定期上报项目计划表及项目资料,经合作办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审定;2、经审定同意的项目,由城投公司报国家开发银行办理相关审批手续;3、开发银行审批通过的项目,由城投公司与开发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及相关抵质押合同;对于城投公司间接承贷的项目,由城投公司、用款主体与开发银行签订三方借款合同,同时用款主体还须与城投公司签订《项目贷款使用及偿还协议》。对于国家开发银行与咸宁市人民政府签订的《中小企业贷款合作协议》项下的项目,用款主体须与城投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第三章贷款的发放与使用第七条贷款由城投公司采取统借统还方式运作。借(用)款主体需在开发银行或开发银行认可的代理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办理贷款资金的发放、拨付并由开发银行监督使用。在开发银行指定的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的,由代理银行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合同)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第八条贷款发放程序。市城投公司根据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开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