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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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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19/2/16 文件大小:5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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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建立事业单位职员制度,维护事业单位和职员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及与其形成聘用关系的职员。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经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服务组织,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本办法所称职员是指由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聘用于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人员。第三条事业单位实行分类定级管理。事业单位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在职位分类的基础上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职员聘用和聘任。第四条职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竞聘与自身条件相适应的职位; (二)非因法定原因或约定事由,聘用期内不被解聘; (三)聘用期满,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聘; (四)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和其他工作条件,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五)依法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 (六)参加教育培训; (七)提出申诉和申请人事争议处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职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维护国家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三)履行职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注重社会效益; (四)遵守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五)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六条市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管本市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区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人事主管部门)在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区人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相关事业单位的职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 位第七条事业单位职员职位分行政管理、专业技术两个职类,每个职类可以根据事业单位的行业性质设置若干职系。第八条事业单位按照因事设职的原则设置职员职位,具体职位分类和职位设置按照市人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拟订的职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主管部门核定后实施。第九条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职位设置方案编制职位说明书,报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布。职位说明书应当明确职位的所属职类、职系、职级、职责任务、权限、所需资格条件等内容,作为职员聘用、聘任、考核、培训、交流及确定工资福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聘 用  第十条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用制,通过签定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十一条事业单位职位空缺,须聘用职员的,应当采取公开招考或者选聘的方式招聘。公开招考和选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二条事业单位采取公开招考方式招聘职员的,由市人事主管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组织笔试;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组织面试、体检、考核。行政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三条事业单位招聘职员采取选聘方式的,应事前将拟采取选聘方式招聘的职位和拟聘用人员的资格条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事业单位组织考试、考核、体检。事业单位根据职位要求以及考试、考核、体检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并报市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与拟聘用人员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职员聘用合同。拟聘用人员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按聘任的管理权限签定聘用合同。职员聘用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人事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五条事业单位聘用职员实行聘期制,每一聘用期一般不超过5年,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职员工龄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事业单位首次聘用的职员,可以规定试用期,但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期限内。第十六条职员聘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职员聘用合同期满,双方愿意续聘的,直接续签聘用合同。若一方不同意续聘,应在合同期满之前30日书面告知对方。第十七条职员聘用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解除合同的,应报人事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 (三)依法服兵役的; (四)经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确认,工作单位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职员身体健康的; (五)事业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害职员合法权益的。职员单方解除聘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30日告知聘用单位。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员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国家和省、市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所承担的任务未完成或者尚无人接替的; (二)从事绝密、机密